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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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关于本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1〕25号),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纳税,且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运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以及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和企业。

第二章  推动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对政策有效期内新迁入本区或本区自有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年度交易金额达一定规模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做大业务规模

  加大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对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度交易金额达一定规模的,按经认定的年度交易金额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

  第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园区拓展业务

  鼓励自贸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发展,持续发挥集聚效应做大做强。对入驻自贸区内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产生的场租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全球推广

  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为本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独立站、跨境直播、海外数字营销服务、合规化服务等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四章  提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能级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保障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所需经费。采取“先建设、后补贴”的方式为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和各片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申报流程

  区商务委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及当年度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经所在片区管理局初审后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各片区管理局初审,区商务委复审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委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关于重复申请

  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  审核标准

  本实施细则提到的交易规模以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申报、审验并统计的线上进出口交易金额、单量等数据作为支持对象跨境电商业务量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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