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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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5〕8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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