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府办发〔202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沪发改营商〔2024〕15号)要求,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着力打造杨浦营商环境“最暖城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推动形成市、区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操作方案更加完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2-3年时间,实现本区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专班组成及分工
建立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司法局“双牵头”工作机制,组建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会商和协调与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的重大事项。
组长由区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管理委和各街道组成。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对接,及时了解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形成工作专班机制。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对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方案跟踪督办。区数据局负责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在市级条线部门指导下形成细化实施方案,实施统一检查对象库及检查事项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各项要求。
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与市级条线部门对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
各街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
三、工作任务要求
(一)涉企行政检查界定和分类
1.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2.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3.对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4.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进行的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二)配合建设全市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和检查对象库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形成检查事项库,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以解决行政检查全量约束和有效纳管问题。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检查指南和涉企行政检查指南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检查需要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在各部门检查对象库的基础上,配合建设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行政检查事项库模块中认领本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三)检查计划备案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于每年2月底前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检查计划模块中制定本行政执法主体的单部门与牵头的跨部门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相关计划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
2.“有计划行政检查”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明确检查的必要性。
3.“有计划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检查计划编码,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
4.统筹安排本区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其中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计划赋予行政检查计划编码,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检查计划应当征询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意见。各行政执法主体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行检查计划统筹时,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检查计划安排的水平,计划编制要与问题发现挂钩,与“风险+信用”管理挂钩,通过精简、合并、去重等方式最大程度促成联合检查计划。
5.对不特定检查对象的涉企检查、入企巡查按照“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可以不确定抽查比例。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落实检查码使用
1.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申请检查码应当填写检查理由,检查理由按照市级执法部门统一规范要求。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主动亮证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具体情形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动态更新清单执行。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
2.检查必亮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后,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结果及时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录入时限要求,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4.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可以分别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5.规范申请检查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的各层级涉企行政检查的检查事项清单,规范申请检查码。
6.首次摸底不取码。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应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五)跨部门联合检查
1.鼓励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市级牵头部门制定的联合检查计划和本区联合检查计划,对本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的行业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应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2.检查码系统撮合。执法部门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检查可参照本条由系统撮合开展合并检查。
3.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建立联合检查协同机制,依托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统筹本区域内各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包括下沉检查事项),在本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与“一业一证”行业领域中制定联合检查计划,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分级分类管理
1.落实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检查指南开展行政检查。
2.落实非现场的检查事项。落实市级执法部门梳理的可以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联合监管的,不开展线下联合现场检查。
3.落实检查对象信用分级。按照市级执法部门根据“风险+信用”原则综合评价划分ABCD四个等级的检查对象库,落实开展分级分类管理。
4.落实差异化精准检查。在压减中低风险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频次基础上,按照市级执法部门对各细分监管领域内的检查对象,依据不同综合评价等级制订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检查方式等要求,落实差异化精准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七)落实“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和“无感监管”对象名单
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建立的“无感监管”对象名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八)对第三方参与检查的规范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
3.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支持保障措施
(一)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
1.落实行政检查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实施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2.技术赋能减少现场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共享、问题闭环处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分析,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形成细化操作方案。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并形成年度行政检查效能报告,并及时提交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按要求提交至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行业合规指导
1.编制合规指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事项等编制合规经营指引,提交给综合执法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要涵盖常见问题、高频违法事项,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通过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检查次数。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3.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进行指导、教育,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应当一并对检查对象进行合规经营指导。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五)执法人员培训
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检查手势不统一等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七)责任强化与疏解
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徇私监管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考虑予以免责。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政法委)
五、时间节点
1.出台细化操作方案。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市级主要执法部门研究形成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和指导及时出台细化操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实施。区级各部门按照市级条线要求完成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启动实施优化涉企行政检查。
3.迎接评估考核。2025年11-12月,市司法局牵头对各区的年度行政检查开展效能评估。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绩效考核办开展行政检查年度绩效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按要求积极做好迎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