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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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府办发〔200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分别制订了《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和《关于2003年增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实施办法》。这三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细致做好工作,努力把好事办好。同时,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订2003年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调整机关工资标准的范围

  本市实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各级机关中2003年6月30日在册并且未到达退(离)休年龄的工作人员。

  2003年6月30日前已经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按退(离)休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调整机关工资标准的方法

  (一)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的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技术工人在2003年6月30日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普通工人在2003年6月30日的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奖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后不足一元的部分,仍按“见分进元”的办法办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标准见附表三、四)。

  (二)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或岗位)最高标准按倒级差增加的,现按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计算倒级差。

  (三)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2003年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订2003年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范围

  本市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中2003年6月30日在册并且未到达退(离)休年龄的工作人员。

  2003年6月30日前已经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按退(离)休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方法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在2003年6月30日的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下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调整后的体育基础津贴标准和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调整后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调整后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调整后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10%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八、十九。

  调整后的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及区、县业余体校教练员提高10%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活的部分按比例计算后不足一元的部分,按“见分进元”的办法办理。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标准见附表二十一、二十二。

  (二)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超过本职务(岗位,下同)原最高工资档次按倒级差增加的,现按调整后标准重新计算倒级差。

  (三)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四)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本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2003年增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增加退休费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了退休年龄和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的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本市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及方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底前退休人员

  1、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即在国办发〔2003〕93号文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与沪劳保养发〔2003〕32号文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之间,按高的标准执行。

  2、对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水平作适当微调。行政管理人员中的科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后增加退休费水平不足55元的,补足到55元;行政管理人员中的科办员、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人员、工人中的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后增加退休费水平不足45元的,补足到4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后增加退休费水平不足35元的,补足到35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1-6月退休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四、本市增加退休费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上述方法,按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3〕32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的经费由统筹金支付,其余增资部分称为“补充养老金”,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部分由财政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解决。

  (二)对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和撤销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经费,由统筹基金解决。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在沪单位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经费来源,原则上按照上述第(一)条解决;确实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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