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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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继续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同时,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溯本清源,确保质量
一是选好品种。2006年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一批“上规模、管理好、质量佳、守法纪”的生产厂家,并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为便于检查和市民识别,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只销售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公司新定型的组合盆花及喷花,其他地区以销售库存烟花为主。
二是强化防伪。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在高升和鞭炮的外包装箱上须另加贴电子防伪标签。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应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标签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标签产品合法。
三是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实施进沪销售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质量保证金办法,并明确和落实烟花爆竹进货人员的责任。实行烟花爆竹三级批发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凡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一)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总量与2005年基本持平;布点规划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原则上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这些商店应拥有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并设置必要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安排,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除《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豫园商城地区、人民广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6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年初五)的每日20时至次日6时。
(三)强化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外窗。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馆、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坚决禁止擅自燃放礼花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等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是要加强对嘉定华亭、松江砖桥、宝山沪太路沿线、杨浦中原、浦东三林、浦东六里、闸北彭浦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和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有证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辖区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张贴公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知识,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条例》的规定和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伪劣烟花爆竹,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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