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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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着力构建本市郊区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以及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的重要性,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强综合统筹,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郊区区县和乡镇,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行业的特点,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
(二)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区县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并妥善处理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关系。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组建区县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在中心内,可分设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专业站(室)。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农业比重很小的城市化地区的乡镇,可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到乡镇蹲点指导;二是城市化推进地区的乡镇,可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跨乡镇的区域分站;三是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农业技术推广站,作为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机构,并明确行政、人事、编制、经费等管理关系,同时处理好事权关系。
各区县可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各类农林业资源数量和管理覆盖面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理顺管理体制,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对乡镇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郊区水务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方案,做到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
(三)落实管理职责
区县政府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区县农业、林业、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
对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的农业技术人员,或在派出机构和按照区域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要充分听取所在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要明确区县、乡镇职责,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三、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农业结构比重和产业发展特点,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本区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在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过程中,要改革用人制度,创新用人机制。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定编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的农业技术人员和长期在一线工作并有专业特长的人员。
(三)切实提高队伍素质
要鼓励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强化绩效挂钩,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提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服务农户的积极性。完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和装备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不断增加投入,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要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情监控,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以及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级两级财政专项。
(二)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切实搞好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清理,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安置富余人员与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经营实体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以及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多种实现形式
要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探索实践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新形式、新途径。要通过政府订购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农业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支持、扶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创建区域性技术指导站或研究所,开展专项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倡导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开展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
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领导
(一)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2007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2007年第二季度开始组织实施。市农业、水务、林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在2007 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坚持统筹兼顾,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体制改革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区县机构编制和人员录用、分流、安置以及财政保障等工作加强指导。各区县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改革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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