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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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2013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继续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紧密围绕“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公开实效,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参加考核评估范围

  17个区县政府与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考核评估内容

  主要考核评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设置、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保密审查、与全市信息公开平台衔接、日常材料报送;

  (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和实效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重点渠道工作情况及便民服务举措,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和服务、政府信息实际公开效果;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包括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审批、财政信息、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的工作深化和推进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条例和规定要求的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规范性、合法性,市政府办公厅转交事项办理、依申请工作量;

  (五)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情况,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督促整改、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六)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情况等其他政务公开情况。

  四、方法和步骤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考核评估指标表开展自查,填写并提交考核评估指标表及相关材料。

  (二)重点督查

  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具体做法另行通知。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重点部门核查

  1.市财政局核实财政资金公开的自查情况;

  2.市监察局核实行政申诉处理自查情况、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等其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3.市政府法制办核实行政争议处理情况;

  4.市国家保密局提供保密审查机制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情况的评估结果;

  5.“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办公室分别提供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的评估结果;

  6.市档案局、上海图书馆分别提供开展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服务情况的评估结果;

  7.负责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反馈相关领域工作推进情况。

  (四)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社会评议

  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五)市政府办公厅综合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汇总有关部门、单位评分,并综合考虑社会评议等情况,形成各区县、各部门考核评估总分。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1月15日前,参评部门、单位填写并提交2013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指标表及相关材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交核查结果。

  (二)2014年2月上旬,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交社会评议结果;联合督查组开展重点督查。

  (三)2014年2月下旬,市政府办公厅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六、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作为2013年度(绩效)考核依据。考核评估的有关情况将在一定的范围通报。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认真填写并报送有关考核评估材料,确保本次考核评估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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