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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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19年11月2日8时至11月11日24时,本市范围内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依法预先向空军、民航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本市“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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