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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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19〕9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车辆合规有效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在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时,核定的各局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制度,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正常运行、严格监督。

  (一)建立车辆使用申请审批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在“上海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与监控平台”上实行信息登记。按照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等要求,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

  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重点确保机要通信、重要外事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任务保障。在现配备的业务用车无法完成保障任务时,可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二)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区域,涉及跨省业务用车,须经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并备案后可以使用。

  (三)全面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根据编制管理类别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指定集中场地停放制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五)各单位公务用车须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使用“上海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与监控平台”,提高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控制运行经费

  各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纪律,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严禁公务车辆超支运行。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豪华装饰或高档配置。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三、严格管理驾驶人员

  各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教育、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提高驾驶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四)公务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六)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毁坏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车辆运行、修理等费用中虚列名目,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维护费用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局相关部门(局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财处、组织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等)适时组织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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