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根据市总工会申请,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起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三个事项,“全市通办”模式为“直接受理”,“一网通办”模式为“原件预审”。相关操作指南另行下发。
请各区民政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沟通工作。
附件:
1.市总工会事项清单
2.市总工会事项办事指南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
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受理 |
2 | 《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 |
3 |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受理 |
4 |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
5 |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
6 |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
7 |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
8 |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
9 |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
10 |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
附件2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一、事项名称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除服务对象之外的职工不予办理,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内,保障期限超过2年且属除外责任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二)家庭病床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3.家庭病床撤床小结原件;
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三)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原件;
5.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四)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3.上海医保结算单原件;
4.上海医保减负结算单原件;
5.出院小结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7.外地住院收据票据复印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8.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注]:以上申请材料所需的复印材料请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完整。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一、事项名称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除服务对象之外的职工不予办理,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内,保障期限超过2年且属除外责任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伤残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3.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含出院小结、病史卡、影像学报告、病理报告、手术报告等)。
4.意外鉴定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被保障人驾驶车辆的,要提供驾照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
(二)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
2.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3.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会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5.如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
(三)意外火灾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火灾证明;
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出具的损失价值证明;
3.损失的生活必需品价值清单;
4.被保障人的户籍证明原件;
5.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注]:以上申请材料所需的复印材料请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完整。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一、事项名称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除服务对象之外的职工不予办理,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内,保障期限超过2年且属除外责任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原件、活期存折“户名”页原件或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或复印件);
3.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所提供的出院小结应是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
4.病情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有病理报告确诊恶性肿瘤的,但未行手术的,可提供1-2项(次)相关影像报告及实验室检查报告。未行病理检验或病理报告没有肯定恶性肿瘤的,应提供多项(次)相关影像报告及实验室检查报告;
(2)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门诊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其中脑中风后遗症应提供本会指定医院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评定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伤残丧劳证明等)。
(3)需补充既往重大疾病或手术的病情材料、门急诊病史等其他病情证明材料。
病情材料和特种重病病情材料详见“一网通办”平台,链接如下: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gotoStreetItem.do?_itemId=213f0a13-61da-4323-a813-4ce35cc01be9#work-apply-data
5.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被保障人如患特种重病基本保障条款所列重病而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注]:以上申请材料所需的复印材料请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完整。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