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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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使用和管理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专家库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基本条件)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

  (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入库方式)

  入库专家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公开征集专家,专家经单位推荐后,提交《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备选专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遴选后正式入库;

  (三)对于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中,涉及新兴领域等方面的特需专家,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邀请入库。

  第六条(动态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外公布专家库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七条(专家选取)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标准化技术评审项目所属领域和类型等,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2.被评审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的;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八条(专家权利)

  入库专家在受委托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获取与受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等。

  第九条(专家义务)

  入库专家在受委托范围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二)秉承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要求完成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三)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政府文件或资料(除公开)、内部工作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四)按时参加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五)不得以专家库成员身份从事受委托工作内容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专家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在组织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后,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专家选取、使用和管理的参考。

  第十一条(能力提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举办标准化及相关知识培训和研讨,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等技能培训,提升入库专家的标准化知识水平和技术评审能力。

  第十二条(退库管理)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退库:

  (一)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违反入库专家义务要求的;

  (四)累计3次未通过专家履职评价的;

  (五)其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三条(开放共享)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以对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放共享。探索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资源共享制度。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从事相关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二)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技术评审,是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审查、标准化试点示范的立项与验收、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以及其他标准化工作中涉及的技术评审工作;

  (三)本办法专家库中的入库专家亦可为本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等提供智力支持;

  (四)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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