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区公安分局、各区教育委员会(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选聘、派出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齐抓共管,负责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指导。
(二)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治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审核、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提供符合资质的法治副校长人选,并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序开展工作。
(五)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法治副校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学校和派出单位的联合管理。
第二章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四条 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三)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学历可高中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履职,主要参与以下依法治校工作: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健全社会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根据治安形势变化,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应当组织落实一般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二)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依法治校、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四)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五)参与学校纠纷协商机制,主持或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和罪错学生教育矫治等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防治学生欺凌的训诫职能及教育任务。
(六)依法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及青少年法治宣传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人兼任2至3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区内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明确本区符合任职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员总名单。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法治副校长的人员需求,会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各区法治副校长推荐名单。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花名册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法治副校长由学校聘任,订立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法治副校长聘书和聘任协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规范格式及主要内容。
第九条 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根据本意见规定开展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后认定法治副校长不能胜任的,可以予以解除聘任协议,由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予以调整。
第三章 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并签订相关协议,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主动介绍校园的有关情况,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第十一条 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治副校长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由所在学校以年度为单位为法治副校长作出工作评价鉴定,并将结果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内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五年普法总结中予以参考,作为表彰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的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适用的中小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的法治副校长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