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新能源发展和海上风电开发,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和《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13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制订了《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工程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予公布。上海投资咨询公司根据方案要求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并配合我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和《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本市风电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情况

  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位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项目规划区域内(东海大桥4号通航孔和2号通航孔之间海域),已列入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规划装机容量约40兆瓦。根据测风结果,场址区代表年110米高度年平均风速约为7.9米/秒(风电场场址周边参证气象站近20年测定的平均风速),年平均风功率密度约为466.3瓦/平方米。风功率密度等级为4级。

  二、实施程序

  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作为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并配合我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上海投资咨询公司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文件,在我委和公司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公告。

  2、报名申请。竞争配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有意向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向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进行报名并领取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申请。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单个企业,或组成联合体(须明确合作股权比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能同时参与项目竞争配置。

  3、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拟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应在报名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配置评分要素和工作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申报材料,递交上海投资咨询公司。申报材料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1家第三方设计单位只能承担1个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申报文件编制。

  4、专家评审。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优工作。专家组共11人,由海洋、海事等部门代表以及新能源、风电、电力接入、气象、土建、技术经济等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构成。其中,行业部门专家2人,技术专家9人,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风电行业技术专家从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评优工作以综合打分的形式开展,其中综合打分主要分为合格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1)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的企业递交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满足竞争配置基本要求。

  (2)详细评审:通过合格性评审的投资主体由专家组进行详细评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价并打分,评分最高者为项目竞争配置推荐业主。

  5、结果公示。我委将专家评审意见和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布最终结果。我委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最终投资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竞争配置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评分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企业能力(25分)、设备先进性(15分)、实施方案(20分)和电价水平(40分)等竞争要素。详细评分指标和分数权重详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要求

  1、企业信誉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2、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竞争配置资格。

  3、企业可新建项目集控中心。鼓励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合用集控中心,并按容量分摊接入费用(最高不超过985万元),具体事项在项目核准阶段明确。

  4、取得项目建设权的企业须就可能存在的尾流影响、海缆光缆交越、渔业影响、渔民补偿等与利益相关方协商补偿事宜,具体方式和金额由企业协商确定。后续项目实施中如存在分歧,按民事争议的相关规定解决。

  (二)上网电价

  1、申报电价。参与优选的投资主体申报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海上风电指导电价。

  2、实施电价。项目的最终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电价执行,如国家对竞争配置项目电价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实施调整。国家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变动风险和地方奖励政策调整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项目实施和调整

  1、项目实施方案。竞争配置形成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竞争配置项目在后继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方案调整,以我委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2、项目开发权。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需股权转让及股权变更,必须取得我委同意。

  (四)监督管理

  1、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我委可视情况取消该投资者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2、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取消该企业竞争参与资格和配置结果,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