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和《关于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涉军名称管理
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一)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商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由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冠以涉军名称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二)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
(三)市、区民政部门对本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逐个进行清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要责令社会团体及时改正;以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名称,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申请名称变更。社会团体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规范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涉军业务活动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涉军业务活动,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但因特殊情况需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一)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
(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
(三)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手续;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
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的有关要求。
(一)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应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审批同意后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和单位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的,一律不得参加或者兼任。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和单位需要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的,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社会团体对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应及时清理退出。
(四)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批由拟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军队人员的管理部门承办。
(五)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六)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
(七)未按以上规定或未经审批开展涉军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开展涉军活动的非法组织,市、区民政部门将联合驻沪部队大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惩处。
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的非军队主管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涉军事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