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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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呼吸医疗服务体系,推动提升呼吸疾病防治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82号)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上海市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完善本市呼吸医疗服务体系,推动提升呼吸疾病防治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呼吸疾病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呼吸疾病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优质、安全、高效的呼吸疾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呼吸疾病防治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为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和全球公共卫生最安全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设置有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并通过评估认定,呼吸疾病诊疗管理能力明显提升,逐步实现诊疗管理的规范化、同质化,带动基层医疗机构呼吸疾病防治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定位,分工协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呼吸学科的功能定位:三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提供呼吸专科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承担培养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参与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二级医院呼吸学科主要任务是承担区域内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接收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参与指导下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常见呼吸疾病(如哮喘、慢阻肺)的诊治能力,配置必要的检查设备和药品,开展疾病早期筛查、患者教育等工作,对慢病患者实行健康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医联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提升能力,规范行为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指导各医疗机构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并对照中国医师协会《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评定标准》及《基层医疗机构呼吸疾病规范化防诊治体系与能力建设规范》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地加强呼吸学科内涵建设,重点开展相关科室的门诊、病房和呼吸相关功能检查室和重症监护室的设置,配备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自身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技术和服务;持续改善工作负荷、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专科运行绩效指标;促进医教研同步发展。

  (三)行业自律,以评促建

  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学科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市卫生健康委依托上海市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对申请参加规范化建设项目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认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规范化建设项目自评与评定工作,以行业内评审促进学科发展和建设,通过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持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上海市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负责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督导评价、质量分析等工作,并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教、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承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高度重视呼吸学科建设,组织所辖医疗机构对照《指南》开展各项建设工作,加大投入支持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人才队伍、运行绩效。对于基础条件较好、学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各区、各办医主体要积极支持其参与行业评定。

  (三)及时总结推广

  各医疗机构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及时发布学科建设成果,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为推动呼吸疾病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大经验推广和应用,扩大规范化建设覆盖面,更好保障广大就医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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