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稳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现将《上海市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5日
上海市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稳妥有序地实施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管辖范围变更、驻地迁移等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是指就拟调整的行政区划事项,组织专家进行研究、预判、参考和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涉及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划界线的,所涉各方均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相关论证报告提交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和批准机关。
第五条 建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从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法学、人文地理学、城乡规划学、历史学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选取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论证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合规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直接选取或者通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选取5名以上专家参与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多元化。不得选择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专家论证。
第八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由出具意见建议的专家签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需在加盖公章后提交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
第九条 有关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或资质:
(一)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的声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权威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专家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廉洁原则,认真履行相关论证职责。对论证中发生失职失责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补正相关材料或者取消其论证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或有关行政区划调整主体有权因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