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并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上海市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逾期未兑奖的奖金形成的彩票公益金,包括市级留存和区级留存两部分。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提取规则参照中国福利彩票各游戏品种游戏规则。市与区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办法参照本市具体规定执行。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提取和市区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制定本市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区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市级资金预算建议、督促预算资金执行、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民政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联合区级财政部门制定区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建议、督促预算资金执行、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区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区级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其他申报福彩公益金的预算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使用的福彩公益金进行监督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此外,用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的项目评审、绩效管理、审计监督、标识设立等福彩公益金管理经费,可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1.5%。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60%,用于社会公益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1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原则上,市民政局主导开展的项目和试点类项目,应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主要交办区级民政部门开展的项目,应纳入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算。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级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结余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内容。
每年3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永久性标识破损严重、有碍观瞻的,项目单位要及时予以更换。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实施对福彩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督;在过程中或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和向下一级分配资金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二)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擅自改变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违规利用福彩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福彩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区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