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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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上海市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上海市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福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从市财政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市级留存彩票公益金中,以无偿给予区民政局的方式,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区民政局按照市民政局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提出福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开展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福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据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建立健全福彩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原则上,市民政局主导开展的项目和试点类项目,应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主要交办区级民政部门开展的项目,应纳入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福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相关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福彩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告知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福彩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第三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福彩转移支付项目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或后结算的方式。对于先预拨后清算的福彩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算,当年难以清算的,应下年清算。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接到福彩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对市民政局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位。

  对市民政局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福彩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福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福彩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福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绩效评价结果随时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调整、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福彩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好福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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