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工业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文件精神,本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纳入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所属区(县)、工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工业集团公司将所属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千家企业须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其他重点用能单位须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各区(县)经委、工业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本地区(单位)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的监督管理力度。 4、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国家统一套表格式,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填报或报送电子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填报系统软件的下发和培训后,我委也将组织相关单位的培训工作。 联系人:刘卫星23112704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