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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 办事机构: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 办事地址:斜土路2451号二楼 联系电话:34241026
传真:6469161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下午:5:30)
二.申请单位产地要求: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注①);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区(县)农委(农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可从上海农业网站(www.shac.gov.cn)下载获取。 2、认证材料审核 市认定办公室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 3、组织产地现场检查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 4、产地环境监测及评价 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产地认定评审 市认定办公室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1)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6、产地认定证书的备案 市认定领导小组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后产地认定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产地环境检测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认定依据:
按照《无公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年9月3日发布)、《无公害食品(第二批)种植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7月25日发布)、《无公害食品(第二批)养殖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7月25日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发布)、《上海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办法》(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8月31日联合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