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项目: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上海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五、联系电话:52161317;

  六、办理时限:自收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八、申办手续: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九、办理程序: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生产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部门意见材料2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
  (三)《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2号令)。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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