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
  一、办事项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答复。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条件:(1)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2)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2、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条件:(1)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农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2)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3)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八、申办手续:

  申请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提交的文件及证明: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申请书;
  2、办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
  3、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
  4、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通过品种审定、达到质量标准及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办理程序:

  (一)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等有关文件及证明。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及证明进行审查。
  (三)进行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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