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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下述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加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八、申办手续:
准备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印章,一式三份):
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标识式样;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位置、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研发单位、进口单位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和进口标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转基因产品内部管理规定、产品生产加工流程等)。
九、办理程序:
1、本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加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由科技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查认可决定并给予说明。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0号2002年1月5日,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