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项目:产地检疫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合格;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不合格。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生产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八、申办手续:
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九、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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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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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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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大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
1.00 |
0.40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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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类 |
1.00 |
0.45 |
含烟、棉、麻、牧草、油料、花生、糖料、
蔬菜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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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瓜)果类 |
1.00 |
0.60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二)依据: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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