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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调运检疫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在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和《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同品种、数量的《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七、申办对象资格: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八、申办手续: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九、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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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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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
货值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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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苗木 |
植物、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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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大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
0.50 |
0.60 |
0.12 |
含稻、麦、玉米、薯类、
牧草、豆类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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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类 |
0.70 |
0.70 |
0.21 |
含烟、棉、麻、牧草、
油料、花生、糖料、 蔬菜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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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瓜)果类 |
1.00 |
0.80 |
0.24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二)依据: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