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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申办对象资格:
1.由本市出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向国外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初审);
2.本市范围内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
八、申办手续: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①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九、办理程序:
1、申请者先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符合的即时批准。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