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产品批准文号初审

    一、办事项目: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产品批准文号初审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质量检验时间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的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报资料报送农业部。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 申办对象:本市区域内的兽药生产企业。
    (二) 受理条件:国家标准收载的兽药产品。
 
    八、申办手续: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产品必须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批准文号须提交下列资料: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一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形式审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质量复核。形式材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将三个批次的样品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
    5.审查上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 第45号颁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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