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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对象:需要进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申办条件:产品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还需取得《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代理单位或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相应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
八、申办手续: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受理企业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3.材料审核。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办理批件。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兽药经办人员提出审批方案,报办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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