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一、办事项目: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对象:需要进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申办条件:产品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还需取得《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代理单位或兽药生产企业已取得相应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

    八、申办手续: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受理企业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3.材料审核。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办理批件。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兽药经办人员提出审批方案,报办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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