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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市区所辖的兽药(生物制品为全市范围)经营企业。
(二)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兽药;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兽药的理化性质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措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兽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
八、申办手续:
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拟经营的品种、规模与方式。
3.拟开办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储地址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
4.拟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及其相关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证书获得情况、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5.兽药经营企业的方位图及经营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
6.国内外市场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7.拟开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及职工人员名单。
8.拟开办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凭证样张。
9.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企业递交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3.形式审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现场考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考查。
5.办理批件。现场考查合格的,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兽药经办人员提出审批方案,报办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