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审批

    一、办事项目: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在收到制作的广告作品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直接申请终审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在10日内向申请人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对象:兽药广告申请者。
    申办条件: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必须具备《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八、申办手续:

    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技术审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4.办理批件。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兽药经办人员提出审批方案,报办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批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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