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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0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七、申办对象:本市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场所;
八、申办要求: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动物饲养场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动物饲养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生产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场所平面设计图纸;
5、工商查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专职防治人员的身份证、最终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10、辖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建场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二)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企业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设计图纸;
5、工商查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专职动物卫生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最终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培训合格证、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动物产品查证验物登录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屠宰场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屠宰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设计图纸;
5、工商查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8、肉品检验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市经委定点屠宰场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查证验物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动物诊疗场所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动物诊疗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诊疗场所平面设计图纸
5、工商查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兽医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最终学历证明、上岗执业资格证明、健康证、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诊疗设备清单;
9、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处方药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备齐所需的材料,提交申请;
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核与决定
受理后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予《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告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令第15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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