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质认可(初审)

    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质认可(初审)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认可初审工作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七、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地区的船舶制造维修工厂

    八、申办手续:

    申请资质认可须提交下列资料:
    1、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厂概况及平面图,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内部企业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4、质检、焊工或带班木工、捻工人员名单及上岗证书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文件审查,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现场考核,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组成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复审、发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序号 类   别 N(基数)
1 船长20米以下木质渔船修造厂 1000
2 船长20米以下非钢质(木质除外)渔船修造厂 2000
3 船长20米及以上非钢质渔船修造厂 4000
4 船长30米以下钢质渔船修造厂 4500
5 船长30米及以上钢质渔船修造厂 5000

注:①船体部分或机电部分单独设厂,各自申请认可审查、发证的,按上述档次的80%核收;一次审查不合格者,再次审查时加收20%的同档次费用。
    ②资质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③资质认可证书费为100元。
    ④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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