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完成资格认可初审工作甲、乙等级为20个工作日,丙、丁等级为15个工作日,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地区的船舶设计单位

    八、申办手续:

    申请资格认可须提交下列资料:
    1、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九、办理程序:

    (一)初审:
    1、对申报甲级、乙级证书的,依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对申报丙级、丁级证书的,依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包括组织现场考核,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复审和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初审报告后进行复审:
    1、对申报甲级、乙级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包括组织现场考核等工作;
    2、对申报丙级、丁级证书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等工作。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序号 设计单位资格等级 N(基数)
1 2500
2 2000
3 1500
4 1000

    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核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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