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本市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一、办事项目:外国人在本市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意的,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在本市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组织。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路线、时间、内容、标本采集等事项);
    2、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外国人在上海市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农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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