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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属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产办公室受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审核意见,若同意的,在30个工作日批准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九、办理程序:
本市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工作。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向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交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条件说明等。
市、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以及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包括生产区域、生产规模、人员配备、亲本来源、生产标准、档案管理等内容)。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按照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颁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