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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等7类)的办理及渔业资源费的收取。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二)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三)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2、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3、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五)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一)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1、到公海作业的; 2、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4、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5、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6、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上述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二)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产办公室审批(内陆、长江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
(三)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补发和注销 1、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1)船名变更; (2)船籍港变更;
(3)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4)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2.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1)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2)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3)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1)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2)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4.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1)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2)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五)《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资源增殖费收费标准:
近海:拖网(包括桁拖网)每艘1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围流钓(包括对网)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疏目定置每艘500元(集体10元/马力,个体15元/马力);密眼定置每艘5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翻杠网每艘1000元(集体20元/马力,个体25元/马力)。
长江:凤鲚流网每艘400元(5元/马力);刀鲚流网每艘100元(3元/马力);白虾拖网50元(1元/马力);定置网每证500元(10元/马力),翻杠网1200元(10元/马力),钓每证200-500元。
(二)收费依据: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沪府[1990]34号)、《关于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5]第221号、沪财综[95]71号)。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农业部令第19号,2002年颁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