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四)节目单及其视听资料(节目单和视听资料应相吻合);
  (五)表演团体或个人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六)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八)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十)歌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如申报台湾地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交二份相同材料。
  (十一)营业性演出告知承诺书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纪录;
  (四)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本场所内的营业性演出;
  (五)演出日期20天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广影视局。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性演出告知承诺书(英文版)》《营业性演出告知承诺书(中文版)》管理要求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以下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管理措施:
  营业性演出有国家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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