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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材料无特殊说明的,一式2份) (一)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二)外方委托书或授权书; (三)外方机构介绍、资信情况等背景资料; (四)人员名单或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节目单和节目内容、主要演员的音像与文字资料; (六)意向书; (七)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非营业性演出时,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提供: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如在公园或户外平地(非体育场馆)搭建临时舞台的,可暂不提供公安、消防批准文件。但须提交书面说明,写明事件的特殊性并承诺在收到文化部批复后搭建舞台,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将相关批准材料报我局确认。其他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在收到文化部批复后,需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将相关批准材料报我局确认。 (八)非营业性演出说明(写明无赞助、无商业广告、不支付演员报酬)。(一)《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二)《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三)文化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 (二)承担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机构、团体等; (三)于演出日期的40个工作日前申报(由市文广影视局审批的项目,在演出的20个工作日前申报)。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行政审批证件:行政审批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 非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报市文广影视局审批。演出举办单位应向演出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广)局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