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无特殊说明的一式两份) (一)合作意向书或外方确认书; (二)外方机构、人员介绍和资信情况等背景资料; (三)合作内容介绍、其它音像和文字材料; (四)节目单; (五)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二)《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三)《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一)文化艺术团体;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承担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机构、团体等; (二)于艺术创作并演出、展览之日的40个工作日前申报(市文广影视局与文化部各需20个工作日)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行政审批证件:行政审批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 邀请5名以下外国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其他由市文广影视局报文化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