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经营单位)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原件);
  (三)企业统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经营方针,服务规范制度、形象标识、营业场所装潢设计效果图,计算机终端上网首页的图示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介绍及其使用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五)5家控股门店的企业法人控股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情况证明文书)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控股门店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文件;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样本;
  (八)自建网站或者能提供链接路径网站的网址;
  (九)符合设立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
  (二)《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
  (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
  (四)《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的通知》〔文教科发(2002)53号〕
  (五)《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文市发(2002)47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6)940号〕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下属门店计算机终端具有统一上网首页和拥有对下属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四)有5名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已有不少于5家、且符合评估内容要求的控股门店(控股比例不低于51%);
  (六)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七)拥有自建的企业网站;
  (八)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除外)
  管理要求
  (一)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下属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门店证照齐全方可对外营业,并严格按照《条例》依法规范门店的经营行为。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新增直营门店额度,需事先接受管理部门对下属所有门店的评估(评估工作按照上述评估内容和评估工作程序进行),评估合格的企业方可得到新增直营门店的额度。
  (三)已取得市文广影视局给予新增直营门店额度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直营门店的建设(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逾期未完成的,原额度自行作废。
  (四)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新增直营门店期间,下属门店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一律自行暂停申请并进行整改,整改期满6个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计算)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申请。在整改期间再次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市文广影视局1年内不再给予该企业新增直营门店的额度。
  (五)继续鼓励和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或者通过吸收证照齐全的网吧特许加盟的方式改造和提高现有的非连锁网吧,逐步壮大连锁经营企业的市场规模。
  (六)在本市开展网吧连锁经营的企业需每半年向相关管理部门书面通报工作情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管理措施
  (一)建立网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网吧行政管理执法情况抄告制度;
  (三)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四)建立网吧义务社会监督员制度;
  (五)建立网吧属地化管理制度;
  (六)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七)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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