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门店)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筹建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其中,属申请者所有的,应当提交产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出租人的产权证书;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最终审核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筹建时所提交的材料;
  2、《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审核表》;
  4、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报表》;
  7、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接入证明;
  8、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及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二)《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
  (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
  (四)《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的通知》〔文教科发(2002)53号〕
  (五)《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文市发(2002)47号〕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实际使用面积、且为完整一间的营业场地,场地层高不低于2.7米,计算机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四)营业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
  (五)有不少于60台附属设备完善、能同时上网的计算机,上网速率每60台不低于1兆;
  (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场所内的客户机必须以局域网方式通过代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
  (七)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八)安装规定的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
  (九)有为上网消费者提供网上信息下载服务的专用计算机;
  (十)有对营业场地进行监控的摄录像设备;
  (十一)有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应3名以上;
  (十二)有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上网人员登记、营业场地巡查等制度;
  (十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四)符合文化部和市文广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数量:有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请最终审核阶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建阶段
  1、申请书;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盖章的《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新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10天公示期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和《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申请人在最终审核阶段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新《信息安全合格证》;
  3、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报告。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筹建阶段所产生的材料、申请人在最终审核阶段提交的材料、《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表》和《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测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盖章的《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由市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报告。
  除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外,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将《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公示程序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完成,并填写公示结果情况)一并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盖章的《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报告。
  除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外,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将《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公示程序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完成)与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管理要求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管理措施
  (一)建立网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网吧行政管理执法情况抄告制度;
  (三)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四)建立网吧义务社会监督员制度;
  (五)建立网吧属地化管理制度;
  (六)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七)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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