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材料(原件1份)(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一)行政许可证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有
  有无变更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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