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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制度和连锁门店、柜台发展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经文化部批准的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除提供以上(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行政许可证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有 有无变更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