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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立项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原件2份);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验原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复印件2份,需验原件);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需验原件)。 立项批准后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文化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二)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三)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身份材料需验原件); (四)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文化部、外经贸部令第20号)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连锁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低于500万元);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文化部30个工作日。 (一)行政许可证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无 无无(一)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出版或引进合法音像制品,不允许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