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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注表格一式二份;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
(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广电总局令第34号)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需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180日。 无任何收费 无年审或年检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需按原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