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

  1.开办单位承诺书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和播放范围等;
  3.运营场所(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星以上宾馆、饭店星级证书复印件或市旅委出具的在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证明;
  4.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酒店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宾馆以外的机构申请)。
  5.节目开办方案(包括供片协议)、节目播出和审查监督管理制度;
  6.技术方案、运营方案(包括责任委托书);
  7.主管人员、节目审查员、节目总编、技术管理人员资质及简要情况介绍;
  8.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9.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1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一式四份)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一)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二)区(县)文广局(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核发)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三年;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三年。
  无任何收费
  无年审或年检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一)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行政管理部门视频点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二)开办机构递交《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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