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三)项目内容和方案;
  (四)具体合作者(机构和个人)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合作意向书;
  (六)项目财务预算报告;
  (七)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
  (二)《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无任何收费
  无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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