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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三)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四)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五)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台长签署的同意意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 (二)《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1999年11月9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03号) (三)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46号) (四)《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4】272号) (一)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二)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导播、主持人、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 (四)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六)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各岗位责任人及其职责确定,形成完整有效的突发事件紧急处理机制。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一)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二)区(县)文广局受理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无任何收费 无年审或年检 (一)电视直播节目延时20秒以上播出。 (二)广播直播节目延时6秒以上播出。如与电视同步直播的,延时20秒以上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