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的许可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设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一)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二)区(县)文广局受理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
  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需按设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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