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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设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或、区(县)文广局提出申请 (一)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受理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二)区(县)文广局受理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的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无任何收费、无年审或年检 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需按设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