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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有线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上海市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责任登记表; (四)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中,至少有三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应材料:(1)具备广播影视节目编导、播音或系统工程技术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明;(2)广播影视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广播影视相关专业”的界定为:文学艺术类加计算机类)及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的证明;(3)持有国家专业机构出据的广播影视类、系统工程类培训或上岗证明。 3、运作资金、办公场地及设备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广电部令第5号) (三)《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 (四)《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5年上海市政府颁布)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市文广影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无任何收费 年检:每年一次 |